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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那里有cpa培训班

  • 更新日期:2025-07-06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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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信息 北京海淀区cpa是北京海淀区cpa培训学校的重点专业,北京市知名的cpa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知名品牌,北京海淀区cpa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全国各大城市均设有分校,学校欢迎你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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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cpa培训学校是一所集各类会计培训予一体的会计培训类学校,开设有初级会计培训、中级会计培训、会计实操培训、注册会计师考证、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从业资格证、出纳培训、税务软件培训及cpa考证培训等专业。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还有一种是企业或者财团投资办学,这类会计培训商业性质更浓,在全国广泛铺设教学点,在当地大力投入广告宣传。如恒企、尚德等。

本课程涉及商业行业、税收知识、实训公司管理与会计政策,手工账和电脑账、财务管理、多行业会计实战、大工业会计实战、工业会计财务管理实战教程、高级财务管理知识等考点提要内容.

() 19.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经营活动的现金数额比重大,显示企业的经营活动比较活跃。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步:按照计科目表顺序、名称总帐帐页建立总帐帐户;并根据总帐帐户明细核算要求各所属明细帐户建立二、三级明细帐户原单位度始建立各级帐户同应帐户余额结转

细:学员亲手独立操作,且每一步都相互关联,核对验证,让学员在操作中掌握工作技能

账户名称(会计科目) 图2-2 账簿(账页)的一般格式 四、账户与会计科目的联系和区别 账户和会计科目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2.3 会计是支持决策的经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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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期末,对指定月份进行结账。如果该月有尚未记账的凭证,则不允许结账。上一个月未结账,下一个月不能记账。结账后,不能再输入当月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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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周期和库存如此重要,但是很多企业居然没有一个部门、一个人对此绩效负责,也没有人去测量和管理周期和库存的绩效表现,顶多是财务部门每月核算一个粗略的库存数据,然后就扔在那无人问津。

出纳工作,是财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总的方面来讲,其职能可概括为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1)收付职能。出纳的最基本职能是收付职能。企业经营活动少不了货物价款的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也少不了各种有价证券以及金融业务往来的办理,这些业务往来的理金、票据和金融证券的收材和办理,以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办理,都必须经过出纳人员之手。

(2)反映职能。出纳的第二个主要职能就是反映职能。出纳要利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通过其特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的各种明细分类账,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进行详细地记录与核算,以便为经济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的完整、系统的经济信息。

(3)监督职能。出纳不仅要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进行详细地记录与核算,为经济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的完整、系统的经济信息,还要对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特别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4)管理职能。出纳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管理职能。对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进行保管,对银行存款和各种票据进行管理,对企业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研究,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金融信息,甚至直接参与企业的方案评估、投资效益预测分析等也是出纳的职责所在。

【例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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