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开始,涉及执业、资质申报、增值税抵扣等多个行业重要政策的新规开始执行!
4月1日开始,各省全面排查“挂证”,加强考试、注册审核。
4月1日起,对建筑、市政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
4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正式施行,建筑施工单位不遵照施行,严重的可追究刑责罚。
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4月1日起,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
接下来,进一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
执业与“挂证”
全面排查“挂证”,正式开启!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挂证”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19〕92号)的要求:
1、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2、加强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3、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4、对提供“挂证”服务、扣押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自2019年5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建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挂证”处理汇总表报住建部,并抄送人社部等部门。
6、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