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苛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9)埋地物品不吊;(10)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塔吊的起重力矩 : 起重量与相应幅度的乘积为起重力矩,过去的计量单位为TM,现行的计量单位为KNM,1TM等于10KNM。额定起重力矩量是塔式起重机工作能力的最重要参数,它是防止塔机工作时重心偏移,而发生倾翻的关键参数。由于不同的幅度的起重力矩不均衡,幅度渐大,力矩渐小,因此常以各点幅度的平均力矩作为塔机的额定力矩。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随着幅度的增加而相应递减,因此,在各种幅度时都有额定的起重量,不同的幅度和相应的起重量连接起来,就绘制成起重机的性能曲线图,使操作人员一看明了不同幅度下的额定起重量,防止超载。 一般塔式起重机可以安装几种不同的臂长,每一种臂长的起重臂都有其特定的起重曲线,不过差别不大。为了防止塔机工作时超力矩而发生安全事故,所有塔机都安装了力矩限位器,其工作原理是当力矩增大时,塔尖的主肢结构会发生弹性形变而触发限位开关动作,力矩限制器也装有多个限制开关,达到额定力矩之后,不仅起升不能动作,小车也不能向外变幅。另外,当达到80%额定力矩之后,小车自动切断高速,只能慢速向前,防止因惯性而超力矩。

吊车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3倍以上。吊车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第十一条:吊车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第十二条: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吊车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严禁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第十三条:指挥信号要事先向吊车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第十四条: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