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除应按规定装设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外,还应装设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7 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1.4 扒杆吊装、滚杠平移作业 11.4.1 扒杆吊装前应使重物离地200~300mm,检查起重钢丝绳、各导向滑车、扒杆受力以及缆风绳、地锚等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1.4.2 扒杆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合理布置各缆风绳角度,每根缆风绳必须设专人操作,缆风绳根数应按扒杆的形式和作业条件确定,人字扒杆不得少于5根,独脚扒杆不得少于6根; 11.4.3 扒杆吊物时,向前倾角不得大于10o,必须保持吊索垂直。扒杆的后方应至少有2根固定缆风绳和一根活动缆风绳(跑风);扒杆移动时应统一指挥各缆风绳的收放与配合,应保持扒杆的角度; 11.4.4 扒杆作业中和暂停作业时,必须确认拴牢缆风绳,严禁松解或拆除。 11.4.5 用滚动法移动设备或构件时,运输木排应制作坚固,设备的重心较高时,应用绳索与木排栓牢,滚杠的直径应一致,其长度比木排宽度长500mm,地面应坚实平整,操作人员严禁带手套填滚杠。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 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 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11.1.3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 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 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 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 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塔吊塔机型号编制方式极其多样化。过去,我国对此曾作出统一 规定。此项规定虽仍执行,但很多塔机生产厂家还有一套表达方式。塔机型号表达的主参数主要有两种:一为额定起重力矩,二为最大臂长及臂端起重量。现就几种典型编制方式介绍如下,常见的3种分类方式:标准规定编号方式。ZBJO4008执行,我国塔机型号组成为:类组代号+形式+特性代号+主参数代号。类:Q——(起)组;T——(塔)型;上回转自升式Z——(自)固定式G——(固)内爬式P——(爬)下回转自升式S(升)主参数为公称起重力矩。标记示例如下:公称起重力矩600kNm固定式塔机:QTG600,公称起重力矩1000kNm自升式塔机:QTZ1000,有些塔机仍以tm为起重机力矩计量单位,则上述三种塔机型号分别表示为QTG60,QTZ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