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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4-15 23:41:39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新闻标题:2025郑州二七区公司注销在线培训十大名单排名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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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郑州二七区公司注销在线培训十大名单排名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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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七区公司注销公司,强大的财务团队,专业化的指导,只为每一位企业量身定做适合自己的财务方案,只为给每一位企业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重效率,讲进度,遵承诺,明责任,一直作为公司的指导方向。

【例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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