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这一规定是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背景下制定、执行的,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负。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一次凭证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且仅一次有效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