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对象】本系统主要针对学习审计系统的学员,以及在事务所工作的相关人员,结合日常的工作业务,更深入地理解审计的原理和逻辑思路。学习收益本系统以审计基本理论为基础,设置相关实训课程,不仅能够使学员轻松掌握复杂的审计知识,还能全面认识审计工作的基本思路。实训的练习,能够更好的融入审计的实际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也可以轻松应对课程详情本系统主要有以下特点:1.注重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的结合;2.预设实训内容兼具多样性与专业性;3.逼真的实训背景资料,为学员提供仿真实践平台;4.提供多种范例,引导学员逐步掌握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的确定方法。招生对象:1、基础薄弱,想打扎实基础,想成为注会的考生;2、非会计专业,没有良好知识体系架构的考生。课程优势:恒企培训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特别推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等个性化辅导班次。
恭喜你,你的这个思路不错! 但是,我们再仔细想一想,是否这其中还忽视了些什么?这里提示一下,电脑的使用都是有年限的,对于购买的电脑,需不需要折旧呢? 如果我们假定电脑只可以用5年,那么根据常识,电脑的价值应该分摊到不同月份的收益中去。
【例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点重在是否具有规范的教学场所。教学楼是否安全规范、有无独立安静的校区和活动场地等。有的会计培训机构有自己独立的校园、独立的教学楼,环境清幽,设施齐全,如广州番禺区的陈文卫教育。有的会计培训机构是和其他学校合用的,甚至是等招上学员来以后再临时租借教室甚至宾馆上课的,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学员将会面临无处上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