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宗罪:最少限度的报告。只报告最低限量的信息,显然会导致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不完全,也无法使得自己的公司更具竞争性。因为,“(会计)准则最好的用处是提高所有财务报表的最低质量水平”。打个比方,你能想象消费品会成什么样子吗-如果他们是按照最低的政府标准设计而成的?再比如,汽车制造商如果仅仅满足于生产那些符合最低安全、平均里程和污染的标准的汽车,那会怎样?没有汽车会有舒适的座椅、巡航控制、CD机或是其他什么增加其市场竞争力的特点了。汽车之所以具备那些特点,是因为设计者认为,如果他们能够超出最低要求提供产品,那么他们就会赚得更多。财务报告亦是如此,如果经理们能够超过最低披露要求,及时地向市场提供尽量详尽的、完全的有用信息,资本成本的降低和股价的提高也就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了。
但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国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价格的,这样指定的货代就很多,而我们出口商对这些货代几乎不怎么了解,信誉底细也不清楚,我们也听说过国外客人与货代串通诈骗,毕竟货代提单可靠性无法与船公司提单相比,我们现在担心在FOB条件下,先付30%预付款,余款在传真货代提单给客人后,客人再安排70%给我们,最坏考虑,我们担心有些货代会直接把货放给进口商,这样我们出口商就会货款两失,大家认为在FOB条件下,这种付款方式妥当吗?FOB条件下,你们的一贯妥当做法是什么呢?
一要注意指标的内容,可以根据企业具体需要确定。如经济效益综合指标体系、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破产测试比率体系,另外可以考虑增加利息保证倍数、现金比率、固定比率、固定长期适合率等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