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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对换出资产方,如何确定(视同销售)资产计税价格无明确规定。
(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交易
1、以土地使用权交换其他权利
(1)营业税方面
A、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所有方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房屋所有权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B、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甲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方面
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换得房产(取得房产后不出售),同时未用货币结算的,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应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图>【问题引入】
实操会计师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中国职协负责制定本证书全国考试报名简章,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在供应过程中,为了适应生产的需要,企业以货币资产(现金或银行存款)采购各种原材料,开支采购费用,形成储备资产。
资产按照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此处为广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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