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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对换出资产方,如何确定(视同销售)资产计税价格无明确规定。
(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交易
1、以土地使用权交换其他权利
(1)营业税方面
A、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所有方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房屋所有权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B、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
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甲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方面
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换得房产(取得房产后不出售),同时未用货币结算的,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产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应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入-费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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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如财产物资的记录一般采用数量金额式,期间费用多采用多栏式。